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若是债务人资不抵债,又该如何处理?

今年7月,温州市出台了全国首个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相当功能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9月1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温州市个人债务清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上,温州中院公布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

▲新闻发布会现场。温州中院供图

《实施意见》,明确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进一步财产调查和清算基础上,通过附条件的执行和解或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

“信用恢复”

债务清理申请人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债务清理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信用进行恢复:

(一)债务总额在 200 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 50%以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年;

(二)债务总额在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30%以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至三年。

(三)债务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10%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二至五年。

(四)除前三项情形之外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三至六年。

已经清偿的债务金额包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之外已经履行的金额。

“意思自治,诚信原则”

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两大基础原则。

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由债务人(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清理申请,并且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且债务人的配偶应当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债务人成年直系亲属同意配合财产调查。

诚信原则是个人债务清理的首要前提。被执行人如果想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寻求救济,实现重生,其应当进行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没有因高消费或其他拒执行为而被处罚、没有曾经为逃避或者拖延执行而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因自身原因导致和解协议没有或者不能履行等。

“行为限制令”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后,除非债务全部履行的,否则被执行人仍应当承受一定年限的信用限制,包括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这是对债务免除的一种对价,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

《实施意见》中采用的行为限制令取材于现有执行制度,但在某些方面进行了适当突破,体现在对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二等座的允许,是便利其为了工作和生活目的所必需的出行需要。

“严防逃废债”

针对各方(不光是债权人)对逃废债的担忧和顾虑,法院在清理程序各环节设置了严格的审查把关标准。包括对家庭财产的深入调查、设置附条件的清偿方案,一旦发现有逃废债等违法行为,将恢复原案件执行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惩戒,彻底打消不诚信债务人的侥幸心理。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发现其在提交清理方案之前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自己所作的债务减免约定,请求恢复按照原债权额进行清偿。法院还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率先启动15起个人破产案例

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债务纠纷成为执行案件中的主要部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温州两级法院将自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3370人次(占地区人口总量的1.7%),促成自动履行或和解后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7819人次(占名单总量的18%)。

▲温州出台全国首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温州中院供图

给创业者提供“重生”机会

温州市发布的《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显示,在个人债务清理过程中,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需根据被执行人申请后才可办理,并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纪要》还提出,除人民法院外,信用办、金融办、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司法局、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需协助完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包括综合信用信息、征信报告、账户信息及资金情况、犯罪记录、仲裁涉案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纳税情况等相关事宜。同时规定,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发现逃废债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大打击力度。

在保障民营积极发展方面,温州市金融办调研员陈国作表示,2019年,温州市政府把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作为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在于让优秀创业者有再次创业的机会。

▲浙江省平阳县法院已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公告。温州中院供图

个人破产不等于逃债

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个人债务清算是否会引起讨债行为的担忧,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表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进一步对财产调查和清算的基础上,通过附加条件的执行和解或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同时,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后一定期限内,还会对其进行一定范围的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 

为打消债权人对逃废债的担忧和顾虑,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各环节中也设置了严格的审查把关标准。一旦发现有逃废债等违法行为,将恢复原案件执行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惩戒,彻底打消不诚信债务人的侥幸心理。 

陈卫国强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参照个人破产制度,其目的是为“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提供救济,诚信原则是个人债务清理的首要前提,因此“老赖”不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保护序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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