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某项目

竟然有146家企业“串通投标”

最后每家被没收16万投标保证金

合计2336万

原因:不同单位同一子目的消耗量及组价异常相同,组价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及调整系数异常相同,消耗量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异常相同等情形。最终,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之前福建某公司

用同一个MAC地址

提交了2个公司的2份不同标书

结果,被查出来了

这是铁证啊,处罚也下来了

5家单位标书雷同,保证金全没收!

2018年10月31日,福建泉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一份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除了宣布该工程的中标候选人,还分别通报了5家单位(3家和2家的)投标单位的 MAC 地址(MAC 地址、CPU 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一致,被视为投标文件雷同,5家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根据评标平台显示,这三家投标单位MAC地址雷同:MAC 地址:08-62-66-83-42-EF 、CPU 序列号;BFEBFBFF000306C3、硬盘序列号:WD-WCC3F7XLV1EU 均一致,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 年修订版)投标须知20.6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投标须知18.3条款,其投保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2.福建南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南平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 据评标平台显示,这两家投标单位MAC地址雷同:MAC 地址:C0-3F-D5-98-7C-E7、00-E0-4F-68-11-BD、CPU 序列号:BFEBFBFF000306A9、硬盘序列号:WD-WCC3F4333105 均一致,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 年修订版)投标须知 20.6 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投标须知18.3条款,其投保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还真别说,这个坑被不少人踩过!

同一台电脑上传标书,被罚230万

之前广州市住建委官网公开通报一起串标案件。两家建筑公司及2名投标负责人,被罚230余万元。

当事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2家公司参加项目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均在同一台电脑上加密、打包,由同一单位编制,因此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

相关处罚:(共计230.4498万元)

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1076868元罚款;

温庭清,**建设公司投标直接责任人,处75381元罚款;

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1076868元罚款;

孙洁,**建设公司投标直接责任人,处75381元罚款。

作为工程人,千万别以为围标串标最多罚款,严重的话还得坐牢!在当今的建筑行业,一定要相信围标、串标都是有风险的!下面再给大家看看安徽某个市的判决书,了解一下整个过程!

案件概况

1、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青得知本市的某公路项目正在招标,其找到被告人徐磊借用徐磊挂靠的3家公司参与投标;

2、周青找到被告人高源,为提高中标几率,高源联系他人挂靠的8家公司一同参与围标;

3、高源又找到被告人贺爱珍让其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围标并向其支付了6万元的好处费,贺爱珍联系了4家公司;

4、在投标前,周青和高源经商议确定了各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让其他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报价参与投标。

5、上面的15家公司递交标书后,其中6家公司的标书经审核不具备投标资格被视为无效标。经招标部门审核最终入围此次招标活动的公司一共有83家。

6、其串通围标过程中,多人涉及“好处费”、“投标保证金”。

中标情况

2017年2月23日,该项目开标,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1313.06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一标段;郑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5313.51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二标段。案发后,招标部门将此次招投标活动作废标处理。

其中:

✦ 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人高源本人挂靠的一家公司;

✦ 郑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人彭超寅联系的由被告人陈芳友、汪宗成(约定收取好处费12000元)共同挂靠的(由被告人贺爱珍联系的公司)。

判决结果

1、被告人周青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高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被告人江飞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四十万元;

4、被告人贺爱珍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5、被告人徐磊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三十万元;

6、被告人陈芳友、汤宣传、刘海兵、汪俊锋、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每人各二十万元;

7、被告人周培丽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8、被告人翁方亮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二万元;

9、被告人汪宗成、彭超寅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每人各十万元;

10、对被告人贺爱珍、陈芳友、汤宣传、汪俊锋、刘海兵、周培丽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我是分割线

相比于传统招投标方式,电子招投标透明、公开的优势逐渐凸显。在电子评标系统的“火眼金睛”之下,部分企业的“小动作”不管用了。

2019年1月22日上午8时00分,“上杭县黄田坝污水泵站提升扩容工程”开标。经评标系统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

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中的加密锁序列号相同,根据规定,这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视为雷同。

2019年1月17日上午8时00分,福建“闽西监狱改建项目二标段工程”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系统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

福建省*优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金建设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中的加密锁序列号相同,根据规定,这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视为雷同。

根据福建省《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所以

不得不提醒各位司机

电子投标,别再犯这种低级错误

另外

别小看“电子招标系统”,它比你想象的聪明

电子招投标平台有多厉害?

① 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 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③ 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有哪些串标行为容易被识破?


全流程电子招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便捷的同时,必然也会滋生违法行为。

以下是挑选的部分涉及到电子招标投标串标行为的规章制度,希望每一位招标人/投标人心中有规矩,行为有方圆。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福建省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发现存在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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