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专业户,264次投标一次未中,“投标还是陪标”?
串标专业户抱团投标,中标率100%?
中标专业户,20次投标,全部中标,中标率100%?
近2年来,针对招投标领域,打击“围标串标”力度不断加码,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文件连续下发。
下面我们来回顾下披露出来的”围标串标“典型:
01
146家企业围标800多万的项目,被没收2336万投标保证金!
10月25日,安徽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一则通报,146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中,大型土石方、道路、排水、建筑、安装、安装小土建、绿化部分组价形式等内容,存在不同单位同一子目的消耗量及组价异常相同,组价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及调整系数异常相同,消耗量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异常相同等情形。最终,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决定:没收146家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各16万,合计2336万。
总共有416家企业现场参与投标,其中146家企业串标,根据安庆市信息公开网显示,该项目的投资仅有826万元。
02
84家企业串标被通报处罚!
同一天(10月25日),安徽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另一则通报,共有466家企业现场参与投标,投标企业数量异常。84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中道路、景观、排水部分组价形式等内容存在不同单位同一子目的消耗量及组价异常相同,组价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及调整系数异常相同,消耗量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异常相同等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
这84家企业被通报,其中34家连续两次违规,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予以披露,披露期为6-12个月。
03
53家企业串标,5人被抓!
2019年4月24日,温州市审计局对两段公路工程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嫌疑,移交线索给公安机关侦查,进而案发。
浙江省泰顺县公安局破获,该案涉案人员共有21人,企业、私人资金帐户58个,涉事企业53家,涉案金额达1.37亿元。
8月15日,该案嫌疑人罗某、何某等5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移送至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了解,此次投标共有53家企业参与投标,通过查看标书外观,侦查人员发现有5家投标企业的标书做工粗糙,该5家公司的标书关键部分雷同,为同一人制作。
04
110家企业串标,被禁止投标!
10月25日,安徽省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披露一起串通投标案。根据县公安局案件侦办反馈,110家公司在灵璧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批次)等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灵璧县公共资源管理局分别对相关企业予以扣10分、20分和30分的处罚,网上披露时长为6个月、1年、2年不等,在披露期间,这些企业将不得参与灵璧县政府投资的项目投标。
05
10家企业串标,被没收184万保证金!
部分截图↑
11月1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连续发布了10则通报,10家企业因“投标企业定额套项组价高度雷同”,被认定为属于“串通投标”。
其中4家企业分别没收12.9万元保证金;
4家企业分别没收26.6万元保证金;
2家企业分别没收13.2万元保证金。
总计没收184.4万元保证金,并对10家企业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禁止其一年内参与当地招投标活动。
06
36家公司串标,每家处罚合同金额的10 ‰!
部分截图↑
6月5日,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一次性发布“3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36家施工单位,在2017年7月19日开标的枞阳县老洲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一期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最终,每家单位被处罚招标项目合同金额(¥3351919.48元)千分之十,即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壹拾玖元整(¥33519.00元)。
07
11家建企骗标串标,被限制投标!
6月28日,青海省住建厅通报两起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信用评价降为D级,一年内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活动资格,一年内在非国有投资项目中建设单位禁止选用。
违规事实:
9家企业委托同一个人编制投标文件
2家企业投标文件业绩造假,存在虚假骗标的行为
08
6家投标文件雷同,没收114万元保证金
1月24日,龙岩市“城厢镇云礤村道路改造提升工程B标段”开标。其中6家因投标文件雷同,被否决投标,114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工程投资近1000万。
1、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软硬件信息明细中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相同;
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相同。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否决其投标。
2、福建省*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相同。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否决其投标。
如何认定串标行为?
2019年,广东省印发了《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电子投标文件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等3份文件征求意见稿,要求从根本上杜绝围标串标。
“串标”认定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电子投标文件
1、出现下列情形,将否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不同投标人的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
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
2、其他问题:
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领导干部“打招呼”
1、针对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
2、被“打招呼人”(指相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和评标专家等)应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做好保密和避嫌工作,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3、 “打招呼”行为包括:
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的;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向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的;
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
干扰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工作的;
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其实不能怪各个企业想方设法的提高中标率。大型企业从一开始就自带“光环” ,中小型企业很难与他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的结果就显而易见了。
我们总是希望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带来均衡的发展,可实际之中往往并非如此。每一起典型案例的背后,都值得我们去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