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取消96个证明事项,涉及建筑业资质、执业注册等多项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

1、申请建筑企业资质,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

2、建企资质核准(新企业无资质的),不再提交“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改为承诺。

3、建企资质核准,不再提交“申报业绩核查的证明”,改为承诺。

4、建企资质简单变更,不再提交“企业章程”,改为承诺。

执业注册

1、注册监理工程师

2、注册造价工程师

3、注册建筑师

4、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不再提交“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改为告知许可机关。

申请其他资质

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不再提交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改为书面承诺。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

不再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不再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不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社保证明。

文件原文:

取消的第一批证明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建法规〔2019〕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取消的第二批证明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建法规〔202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2、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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