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深圳市召开建设工程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百日大整治亮剑行动动员会,宣传贯彻当日印发的《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简称“铁十条”),为探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近年来,深圳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亟需加快转变观念。为弥补现行法律惩治手段与力度不足的需要,“铁十条”的起草出台广泛听取各区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评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健全管理体系的需要,提高监管效能的需要。



 “铁十条”的惩治措施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对责任企业采取铁腕措施


一是:红牌停标(第三条)

死亡1人的,停标3个月;死亡2人的,停标6个月;死亡3-9人的,停标1年;死亡10人以上的,直接清出深圳市场。需要指出的是,在两种情况下,虽然未发生死亡事故,也要给予施工企业红色警示2个月,一种是施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另一种是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是:司法介入(第四条)

一旦发生死亡事故的,提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公示曝光(第二条、第五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将事故情况、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媒体或官网曝光,同时在官网或媒体公布安全问题突出工地。发生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在公共媒体上公开道歉。


四是:惩戒失信(第九条)

被红色警示的企业和个人,直接列入信用最低等级,而且警示期届满后一年内不予升至最高等级,还将不良信息推送至征信机构,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


五是:查扣证书(第七条)

对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安全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核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资质核查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仍不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达标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直至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是:经济处罚(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设立安全生产违约金,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涉事施工单位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次,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一是公开道歉(第五条)。

发生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也要在公共媒体上公开道歉。


二是招标约束(第九条)

招标人必须将投标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记录与招标工作挂钩,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三是倒查追责(第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严查建设单位在工期、造价、统筹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的履责情况,同时倒查涉事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行为,并依法追责。


第三,加强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


一是:严抓严管(第一条)

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隐患预控防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从快,顶格处罚。


二是:责任倒查(第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原则,对执法人员在涉事工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有必要的,要启动行政问责。


“铁十条”还具有三大特点:


组合亮剑,惩治力度空前

综合了法律、行政、经济和市场等多种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亮剑”。包括停标、停工、扣证、追缴违约金等措施,直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挂钩。惩治对象涵盖企业和个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既要按程序调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是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对责任单位予以红色警示;同时对应的有关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人员也将被红色警示。


齐抓共管,各部门形成合力

整合安监、公安、司法、交通、建设、水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资源和力量,强化部门间协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同时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直接影响企业参与投标资格与金融贷款等活动,增加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引导企业从被动安全向主动安全的转变。


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铁十条”要求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重大风险源清单、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责任人名单。相关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上公布安全问题突出工地名单、安全事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员全社会重安全、全员全社会管安全的良好氛围。